本系列文章由约翰·特拉普(John Trapp)撰写, 摘自 https://metropolitantabernacle.org/articles/anger-is-a-tender-virtue/ .
“生气却不要犯罪, 不可含怒到日落” (以弗所书 4:26). 生气却不要犯罪, 但对犯罪却要生气. 我们的救主曾向彼得生气, 也曾因法利赛人心肠刚硬而向他们生气; 摩西因百姓拜金牛犊之事, 心中充满了神圣的义愤. 凡有这样良善的心、对属神的事如此有感触又有承担之心的人, 都蒙神赐福. 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心平气和、无动于衷, 就与自满或冷漠无异. 大卫曾说: “耶和华啊, 恨恶你的, 我岂不恨恶他们吗? . . . 我切切地恨恶他们, 以他们为仇敌.”
这是出于对神的热心而发的愤怒. 非尼哈、以利亚和以利沙都有这样的愤怒; 在我们的救主身上, 这种愤怒更是体现得最充分、最完全. 亚当面对妻子、以利面对儿子们、罗得面对仆人们时, 也本应该有这样的愤怒. 布策(Bucer)指出, 愤怒必须有正当的起因, 也必须以良善的结果为目标; 换言之, 要有正当的理由, 也要带来好的结果. 主所谴责的是 “无缘无故向弟兄动怒的人.”
因罪生气并不是罪; 但我们生气时, 却很难不犯罪. 生气是一种温柔的美德; 由于我们不善于把握分寸, 它很容易变质, 甚至带来危险.
因此, 发怒当有正当的理由, 也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, 这样我们对罪的愤怒才不会剥夺我们怜悯罪人的能力(就像我们的救主在怒气中, 对顽梗的法利赛人所做的那样), 或为罪人祷告的能力(就像摩西在出埃及记 32.31-32 中为那些拜偶像的人所做的).
若不这样约束怒气, 怒气就不过是一时发飙.
愤怒的三种形式
大马士革的约翰 (Damascen) 将愤怒分为三种形式: 怒气、忿怒和仇恨. 他说,第一种 “怒气产生、发作, 但很快平息”; 第二种 “深留在记忆中, 久久不能释怀”; 第三种 “若不报复, 便不会罢休.”
克利希托维乌斯 (Clichtoveus) 的对比: 怒气 (1) 如麦茬里的火;忿怒 (2) 如铁中的火; 仇恨 (3) 如隐藏的火 (只有在仇恨的对象被点燃并烧尽之后, 才显露出来).
亚里士多德 (Aristotle) 曾言: “有的性情尖刻, 有的心怀苦毒, 还有一种则是难以平息的怒气.” 第一种性情最好, 正如孩童一般: 他们虽易动怒, 却也转瞬即乐. 因此, 使徒教导说: “在恶事上要做婴孩” (哥林多前书14:20).
乌尔西努斯 (Ursinus) 性情有些急躁, 加尔文 (Calvin) 也是如此. 然而, 他们已学会极好地克制怒气, 以至于在盛怒之下, 绝不吐露一句有失基督徒身份的话.
卡西安(Cassianus)记载道, 一位基督徒曾被异教徒俘虏, 饱受各种残酷折磨与极尽羞辱的嘲弄; 当对方讥讽地问他, “现在告诉我们, 你的基督行了什么神迹?” 时, 他给出了一个完美的回答: “祂所行的神迹正是你们眼前所见的, 面对你们施加的种种残酷行径与侮辱, 我竟能丝毫不为所动.”
这确实是效法基督的行事为人: 他不争竞, 不喧嚷; 街上也没有人听见他的声音; 他被骂不还口, 只将自己交托那按公义审判人的主. 当亚伦和米利暗发怨言攻击摩西时, 摩西的行事为人也是如此: 他为人极其谦和, 并未抱怨.
一个人越少为自己争辩、争斗, 神就越会为他伸冤. 人的怒气既不能成就神的义, 还会妨碍公义得以伸张. 因此, 雅各说: “慢慢地动怒.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