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样的裁决显示了与其他法律的相矛盾。例如,老师同意学生在课堂上骂脏话,是非常错误的。大多数人会反对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。然而,人类并没有提供确凿的理性依据。台湾前司法部长曾勇夫把死刑的必要性合理化,称“这是与传统文化和信仰有关。是因果报应的理念,就是一报还一报。”这是把死刑合理化的依据吗?另一位反对死刑的台湾人辩驳,说“不能以文化和传统为借口”,将死刑合法化。很清楚,这些规则和法律中有不少似乎是没有理性依据的,而在社会中得到认可。如果要废除一个缺乏理性依据基础的法律,那么还应该废除许多的法律。然而,台湾许多这样的法律依然存在着。台湾最高法院没有为他们的裁决提供一个很好的理由。
无可否认,法律必须在正确的理性基础上实施,但不是台湾最高法院所认为的方式。实施许多法律都有好的理由,包括死刑,而且在这种情况下,婚姻只发生在男人和女人之间。理性的基础是神的律法。因为神的律法的存在,我们就有一个绝对的道德标准去衡量。否则,就没有绝对的对和错。这会造成社会混乱。为什么神的律法是所有法律包括国家法律在内的合理化的基础呢?
神的律法存在于人类的思想中,是可以从事实看出的:不同国家的许多人在过去几个世纪以来,一直认为同性恋是错误的。同样,大多数人,也许不是每个人,都会同意婚姻必须建立在男人和女人之间。当你说谎时,你的良心立即谴责你。你不需要与大多数的成人或学生争论说,骂脏话是非常错误的。多年来,当因谋杀而实行死刑时,没有人不同意。这些观察结果告诉我们,每个人都遵循一套深植在我们心中的道德规范。这正是圣经所说的:“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,原显明在人心里,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”(罗马书1:19)。摩西和先知给了犹太人神的律法。但外邦人(非犹太人)并没有得到神的律法。然而他们却知道神的律法(罗马书2:14-15):
没有律法的外邦人,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,他们虽然没有律法,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。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,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,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,或以为是,或以为非。
圣经谴责同性恋,包括同性婚姻。神创造第一个人类时,神创造了亚当和夏娃,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,对于婚姻:“人要离开父母,与妻子联合,二人成为一体”(创世记2:24)。圣经还谴责同性恋:“所以,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,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 . . . 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。男人也是如此,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,欲火攻心,彼此贪恋,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。”(罗马书1:24-27)。婚姻只适用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的关系。所有其他形式都违反了神圣洁的律法。